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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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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列罗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7186号 原告费列罗有限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库内奥省阿尔巴市皮埃尔费列罗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丹尼尔·林奎,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马斯姆·格丹诺,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孙涛,北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7186号

原告费列罗有限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库内奥省阿尔巴市皮埃尔费列罗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丹尼尔·林奎,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马斯姆·格丹诺,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孙涛,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岳,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建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江苏梁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振兴路9号。

法定代表人蔡兴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富祥,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江苏梁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费列罗有限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16948号关于第7563468号“金莎TresorDore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简称被诉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被诉裁定的利害关系人江苏梁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费列罗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费列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列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费列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邢 军

代理审判员  肖玲玲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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