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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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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振华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家口派出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在法定举证期限内,甘家口派出所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110接处警记录三份,证明接警情况;2、曹xx询问笔录两份;3、王xx询问笔录,证据2、3证明事发当日事实经过;4、工作说明,证明民警出警情况;5、行政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甘家口派出所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110接处警记录三份,证明接警情况;2、曹xx询问笔录两份;3、王xx询问笔录,证据2、3证明事发当日事实经过;4、工作说明,证明民警出警情况;5、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高振华提出复议,复议机关驳回其申请,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确。甘家口派出所提交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一审法院经当事人当庭质证及合议庭评议认为,对高振华提交的证据1-5、8,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无法证明其欲证明的事项,法院不予采信,高振华提交的其他证据,形式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法院予以采信;甘家口派出所提交的全部证据,形式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法院予以采信;甘家口派出所提交的法律规范依据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同意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3月2日,甘家口派出所接到报警人曹xx报警称其在4号房屋要拉东西,但其男朋友高振华不给开门。后甘家口派出所立即出警前往现场。甘家口派出所民警多次进行敲门,屋内均无人应答。报警人曹xx称高振华手机关机,怀疑其有生命危险,拨打“12580”找开锁公司进行开锁。在甘家口派出所民警的现场监督下,开锁公司人员在现场进行开锁。当开锁公司人员打开防盗门时,听到屋内有人应答,民警确认屋内人员无生命危险,告知开锁公司人员立即停止开锁,并将曹秀兰等人带回甘家口派出所询问。2014年9月4日,高振华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另查,2014年9月4日,高振华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甘家口派出所于2014年3月2日破拆其家防盗门的行政行为违法。2014年11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2014)海行初字第504号行政判决,驳回了高振华的诉讼请求。高振华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5)一中行终字第115号行政判决,维持了该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本案中,高振华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甘家口派出所破拆其家防盗门行为违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高振华的诉讼请求,本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维持了该一审判决。高振华所提甘家口派出所破拆其住处防盗门的行为违法并藉此提出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高振华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高振华的上诉请求及其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乔军代理审判员杨晓琼代理审判员李赟乐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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