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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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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宝弟与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案中,崔宝弟之诉讼请求属于我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为本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案中,崔宝弟之诉讼请求属于我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崔宝弟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志刚代理审判员胡兰芳代理审判员董巍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伍 爱 军 书    记 员 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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