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行初字第127号 原告关秀华,女,1957年9月30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任战敏,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陶青松,男,区长。 委托代理人华立,商丘市梁园区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建忠,男,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秀华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关秀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关秀华自愿申请撤回对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秀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关秀华负担。 审 判 长 冯 明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代理审判员 苏刚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