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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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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书芳、方城县人民政府为、袁春雷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上诉人方城县人民政府口头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准确。本案的事实是:1999年5月7日,上诉人丈夫赵林坡从七组买了一处宅基,后处理给本案第三人袁春雷。双方交易完成,2001年袁春雷申请

被上诉人方城县人民政府口头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准确。本案的事实是:1999年5月7日,上诉人丈夫赵林坡从七组买了一处宅基,后处理给本案第三人袁春雷。双方交易完成,2001年袁春雷申请办证,方城县国土局进行地籍调查,签订了出让合同。按照土地登记的程序,经过审核后,为袁春雷办理土地证,办证事实清楚,符合程序,请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口头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判决正确。转让协议客观真实,赵林坡将转让票据一并转让给了第三人。国土局给第三人办证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应该维持。转让协议在长达十几年中没有主张权利,现主张超起诉期限。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不仅仅只对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是全面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机关的职权依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程序上的法律依据等。就本案而言,上诉人万书芳的丈夫赵林坡生前不仅与一审第三人袁春雷签订有转让协议,且被上诉人方城县人民政府办证卷内有赵林坡交纳该块宅场款的原始收据及村委证明等。足以认定上诉人丈夫赵林坡在生前已将该块宅场的民事权利处分给了被上诉人袁春雷,现上诉人在其丈夫去世后,想通过行政诉讼达到保护其丈夫生前已经处分过的民事权利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志谦

审判员  宋汉亭

审判员  尹乐敬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