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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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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标与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合行初字第00147号 原告:刘明标。 被告:合肥市人民政府。 原告刘明标诉被告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合肥市人民政府受理了刘明标的行政复议申请,刘明标向本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合行初字第00147号

原告:刘明标。

被告:合肥市人民政府。

原告刘明标诉被告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合肥市人民政府受理了刘明标的行政复议申请,刘明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明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明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刘明标负担。

审判长     黄 成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李进学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程 文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