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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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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成顺与曲阳县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曲阳县人民政府0134号国内挂号函件收据可证实曲政复字(2006)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于2006年8月22日向上诉人石成顺送达,并且复议决定书中已告知了收到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可提起诉讼,上诉人于2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曲阳县人民政府0134号国内挂号函件收据可证实曲政复字(2006)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于2006年8月22日向上诉人石成顺送达,并且复议决定书中已告知了收到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可提起诉讼,上诉人于2015年4月17日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石成顺的起诉正确。上诉人石成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晏燕

代理审判员  周兴旺

代理审判员  别道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晓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