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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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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玲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紧急救援指挥中心急救记录单2、居民死亡殡葬证及张英身份证复印件3、赵风英证明复印件4、赵建玲情况说明(2013.4.29)5、道路管理所情况说明6、市政管理处申请工伤请示(未加盖公章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紧急救援指挥中心急救记录单2、居民死亡殡葬证及张英身份证复印件3、赵风英证明复印件4、赵建玲情况说明(2013.4.29)5、道路管理所情况说明6、市政管理处申请工伤请示(未加盖公章)7、劳动人事科请示报告(未加盖公章)8、传阅卡

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张英系第三人处职工。2014年4月15日17时许,张英在金丰小区门口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张英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张英死亡不属于工伤。原告起诉的观点不能成立。依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张英系因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我局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文书,认定程序合法有效。我局作出的邯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084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邯郸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未提交书面参诉意见,当庭陈述,第三人按照原告的请求及时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并配合原告为其准备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及时履行完自己的义务,构成工伤与否由被告认定,与第三人无关。

第三人提交以下证据1、赵建玲情况说明2、劳动人事科请示报告。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

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应当出庭作证,且不能证明张英所受伤害与工作有关;证据4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事故与工作有关;对证据6、7真实性有异议,没有姓名及公章;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第三人对原告提交证据1-2无异议;证据3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与其留档的不一样;对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6有异议,第三人处没有出过这个请示;对证据7真实性有异议,与留档的不一样;对证据8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建玲丈夫张英系第三人邯郸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工作人员。2013年4月15日下午,张英在丛台西路金丰小区门口突发疾病,后被送至中煤一公司岭北职工医院抢救。经抢救,张英于2013年4月15日晚死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