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合行终字第001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肥东县多又好超市,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城关中学边,机构代码:05703393-8。 法定代表人:张建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15号,机构代码:00300587-8。 法定代表人:孙浩,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彬。 委托代理人:罗良才。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红梅。 委托代理人:卞为国,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肥东县多又好超市诉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肥东县多又好超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肥东县多又好超市负担。 审判长 施光远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李进学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丁亚敏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九条:原告或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