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肥东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作出了《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但却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钟以豹申请的信息属于该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情形,且在一审和二审审理过程中均认为上述《告知书》引用条款错误,愿意纠正。故一审判决撤销该《告知书》并无不当。肥东县公安局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肥东县公安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施光远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李进学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亚敏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