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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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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伟学与北京市门头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门头沟住建委发放被诉拆迁许可证的时间为2009年5月14日,史伟学迟至2015年4月3日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了5年的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史伟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维持。史伟学的上诉理由及其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乔军代理审判员蔡锟代理审判员马晓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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