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甄玉琴起诉市住建委颁发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行为一案,一审法院作出(2015)海行初字第21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了甄玉琴的起诉,本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2015)海行初字第217号行政裁定。甄玉琴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甄玉琴获得相应行政赔偿的法定前提条件已不存在,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甄玉琴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甄玉琴关于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乔军代理审判员杨晓琼代理审判员饶鹏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