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陈占颐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经审查,陈占颐系陈国栋之子,陈国栋于1997年死亡。2014年9月4日,陈占颐向市住建委提出申请,要求市住建委履行为陈国栋颁发房屋产权证的法定职责。因认为市住建委未依据上述申请履行法定职责,陈占颐向一审法院提

经审查,陈占颐系陈国栋之子,陈国栋于1997年死亡。2014年9月4日,陈占颐向市住建委提出申请,要求市住建委履行为陈国栋颁发房屋产权证的法定职责。因认为市住建委未依据上述申请履行法定职责,陈占颐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陈占颐基于2014年9月4日所提之申请,诉请法院判令市住建委履行向陈国栋颁发房屋产权证的职责。而根据查明事实可知,陈国栋已于1997年去世,且陈占颐只是陈国栋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因此陈占颐以个人名义向市住建委所提之履责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其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所确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此外,本案二审程序系对原审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涉及实体问题的判断,故陈占颐所提判令市住建委限期履行为陈国栋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法定职责之上诉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陈占颐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锋

代理审判员 黄 薇

代理审判员 张美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