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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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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玉磊与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屋登记行政一审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告吕玉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济源市房权证济水办字第00061943号房产证,证明原告有利害关系。证据2、当时建房时对职工的公示8份,证明当时建房时经厂党、政、工开会公开决定向职工集资建门面房,而不是原

原告吕玉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济源市房权证济水办字第00061943号房产证,证明原告有利害关系。证据2、当时建房时对职工的公示8份,证明当时建房时经厂党、政、工开会公开决定向职工集资建门面房,而不是原告私自承建。证据3、李金臣、赵常文等向矿山机械厂交纳地皮费的收据31张,证明原告一直交纳土地相关费用,有偿使用土地。证据4、土地证复印件、土地转让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济源矿山机械厂的土地已经在改制时,变为出让地,不符合被告所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证据5、济源市城乡建设局(1992)38号文件及济源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文件,证明在济源市三优杯建设竞赛中,矿山机械厂原临街建筑属于拆迁范围。证据6、2015年2月14日济源日报上刊登的公告,证明被告做出的撤销决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辩称,1996年3月,原济源矿山机械厂以单位名义在国有划拨土地上申请建设门面房,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情况下出具证明,准予将门面房房产证办理为职工个人所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原告吕玉磊所购买的李恩有房产在办理房产证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且缺乏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本案第三人在审查不严的情况下为原告吕玉磊房屋的原所有权人李恩有办理了房产证。答辩人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撤销本案原告的房产证是合法有效的,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证据1、河南省人民政府(2014)1884-18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原矿山机械厂门面房房产证的决定”。证据3、2015年2月13日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济源日报刊登的公告。证据4、矿山机械厂建房的土地手续、工程规划证、施工许可证、矿山机械厂证明。证据5、李恩有的房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登记审核表、房产证存根。证据6、吕玉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审批表、李恩有与其爱人的户口簿复印件、吕玉磊与李恩有夫妻的身份证复印件、吕玉磊的契税完税证、吕玉磊购买李恩有房产的不动产发票、房产交易涉税申办单、吕玉磊与李恩有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李恩有原房产证、吕玉磊房产证存根。证据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证据8、《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人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述称,我们是按照政府的撤销决定执行,其他同意政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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