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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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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上诉人2013年7月作出的《关于举报北京×在线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经营的调查回复》被北京市工商局以京工商复(201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上诉人2014年9月9日作出的《关于北京×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的

被上诉人2013年7月作出的《关于举报北京×在线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经营的调查回复》被北京市工商局以京工商复(201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上诉人2014年9月9日作出的《关于北京×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的调查回复》被北京市工商局以京工商复(2015)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按照《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均可以问责。

北京×在线科技有限公司2008年其开始通过百合网开展婚姻家庭咨询师培训业务,开展时间长,涉及学员众多,期间也有媒体曝光,但是被上诉人作为监管机关竟然没有查处,还通过了北京×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年鉴,属于渎职。在上诉人举报后,调查缓慢、隐瞒事实、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明显,而且按照常理无法解释,不得不让人怀疑里面存在官商勾结或腐败行为,恐涉嫌犯罪。

第二,被上诉人所作的《答复》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产生实际影响。被上诉人在查处过程中明显存在违法行为,给上诉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由于被上诉人隐瞒其查处定性,导致上诉人无法向北京×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上诉人不得自己解决所招学员善后事宜,甚至卖掉了唯一的住房,也给上诉人后来的维权带来很大的难度和损失。被上诉人理应认定违法,并承担对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但是被上诉人所作的《答复》竟然认定“不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明显的实际影响。上诉人希望法院依法审理,让公民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同时上诉人也不得不继续向监察、检察机关反映,让违法行为得到查处,让违法机关、违法人员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现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行初字第236号行政裁定书;2.指令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被上诉人作出被诉《答复》,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上诉人就该《答复》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如果爱公司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勇代理审判员杨旸代理审判员胡林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森 森 书   记 员 吴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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