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蒋天伦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公民应该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李桥镇政府于2010年9月4日作出并向蒋天伦送达被诉《限期拆除通知》,蒋天伦于当日知道或应当知道被诉《限期拆除通知》的内容,其于2015年1月向一审法院提

本院认为,公民应该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李桥镇政府于2010年9月4日作出并向蒋天伦送达被诉《限期拆除通知》,蒋天伦于当日知道或应当知道被诉《限期拆除通知》的内容,其于2015年1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要求撤销被诉《限期拆除通知》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2年的起诉期限且没有正当理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蒋天伦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蒋天伦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勇代理审判员胡兰芳代理审判员董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森 森 书   记 员 吴 倩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