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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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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得清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市国土局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密云分局所作被诉处理意见是就相关问题向上诉人进行的解释和说明,被诉处理意见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方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文涛代理审判员胡林强代理审判员陈金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森  森  书  记  员  吴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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