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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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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与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做出的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A111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事实认定不清,应予撤销。被上诉人作出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A1117号认定工伤

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做出的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A111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事实认定不清,应予撤销。被上诉人作出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A111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之前,上诉人已向其提交相关证据,并列明本案第三人王国顺系王红彬雇佣,且第三人的授权委托人崔通顺称其为女婿,后又称是第三人王国顺儿子,对于这种授权,被上诉人在没有查明的基础上便作出工伤认定,且工伤申请上并非王国顺本人所签,但认定是王国顺本人所签写,故被上诉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属违法,理应予以撤销。二、一审判决错误,事实认定不清,理应予以撤销。王国顺不是上诉人的职工,没有领取过工资,上诉人也没有给王国顺签订合同,王国顺的工伤申请也并非本人所写,授权委托人崔顺通先称为第三人王国顺女婿,后又称为王国顺儿子,一审法院没有审理相关的事实,便作出判决,理应予以撤销。请求撤销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A111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被上诉人承担与本案相关的全部费用。

被上诉人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因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间,即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上诉人王国顺可自行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认定工伤,上诉人所称工伤认定申请书非王国顺本人所签不影响本案认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维持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上诉人王国顺答辩称,同意被上诉人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维持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3年1月3日10时许,被上诉人王国顺在上诉人承揽的张家口市工地,从彩钢瓦空隙中坠落受伤,各方对此无争议。被上诉人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作出了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A111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上诉人王国顺属于因工受伤,其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正确。被上诉人王国顺与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已经劳动仲裁及民事一、二审判决证实,上诉人提出的与被上诉人王国顺无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晏燕

代理审判员  别道齐

代理审判员  周兴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晓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