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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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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洪、曹泰生等与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上诉人张广洪等4人上诉称,景丰公司的职工只有16位而非39位,外单位人员没有资格成为公司股东;上诉人支付的股金认购款未进入公司账户;景丰公司改制时提交的39人签名的职工大会决议、验资报告、公司转制方案等材料

上诉人张广洪等4人上诉称,景丰公司的职工只有16位而非39位,外单位人员没有资格成为公司股东;上诉人支付的股金认购款未进入公司账户;景丰公司改制时提交的39人签名的职工大会决议、验资报告、公司转制方案等材料不符合客观事实,系虚假材料,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举报的违法事实应作出处理。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

被上诉人虹口市场监管局辩称,被上诉人接上诉人举报后进行了调查,查明景丰公司提交的全体职工大会决议等材料均为职工本人签字,验资报告也是真实的,不存在上诉人所称景丰公司改制时提交虚假材料的情况,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举报事项决定销案,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被上诉人提供的举报信及举报材料、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职工大会决议、公司章程、股东股金认购情况表、职工情况表、转制方案、转制申请、转制批复、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专题会议记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核审表、告知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理告知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条例》、《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具有对上诉人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上诉人的法定职权。被上诉人接到上诉人的举报后予以立案,对上诉人的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阅景丰公司改制时的相关资料及公司登记档案、询问有关人员,被上诉人查明,景丰公司改制时提交的企业转制为股份合作制的申请及上级公司的相关批准文件与全体职工大会决议等材料一致,均确认改制后企业职工为39人,公司验资报告亦不存在虚假情形,上诉人所举报的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遂决定销案,并依照《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处理结果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上诉人,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广洪、曹泰生、陈永林、厉领娣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审 判 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