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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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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颖与怀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被诉行为发生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被诉行为发生在2011年12月15日,原告诉称直到2014年10月30日收到蚌埠市政府蚌信核(2014)23号《关于郑颖信访事项的符合意见书》才知道是由被告组织实施的,但从原告2014年11月4日签收该意见书至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顾 倩

审 判 员 匡 伟

代理审判员 梅 莹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伟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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