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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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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观音寺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以上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必须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本案中安庆市宜秀区林业局针对观音寺进行工程建设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土地而作出罚款及补办手续的处罚。而复议申请人是针对观音寺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作出处罚,不属于一事二罚。复议申请人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时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且该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不准予执行错误,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5)宜秀行审字第00028号行政裁定;

二、准予强制执行安庆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庆国土资罚(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艮苗

审判员  徐珂可

审判员  张建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萌乔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