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作为行政监察部门,监督施工单位的目的,是防止或出现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而上诉人作为平顶山蓝欣家园的施工方,工程期间均及时付给农民工资,被上诉人下发处罚决定书之前,我们已将工程款全部结算清楚,而且该工程已交工两年,事隔两年后又对上诉人进行处罚1.5万元,其处罚依据完全是不顾事实的违法执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我局作出的平人社监罚字(2014)30号处罚决定书,处罚的依据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的事实是对上诉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蓝欣家园的劳动用工情况,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整改决定书中要求的整改内容,对上诉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对其不执行责令整改的行为告知上诉人参加处罚听证,上诉人没有参加听证,遂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提出的工资支付问题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本案中,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整改决定书》,上诉人有义务按照要求提供与调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上诉人在收到上述文书后,未提供平顶山蓝欣家园工地施工期间的员工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劳动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书等材料,不履行责令整改决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诉人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新生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赵海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