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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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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根富诉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上诉人马根富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显示,本案是由平顶山市政法委批转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函,移送立案,但被上诉人没有向法庭提供“批转”的证据,属立案违法。二、(2015)新行初字

上诉人马根富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显示,本案是由平顶山市政法委批转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函,移送立案,但被上诉人没有向法庭提供“批转”的证据,属立案违法。二、(2015)新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没有确认上诉“侮辱”被侵害主体和“侮辱”被害主体“人格”和“名誉”的法律事实。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审理,撤销(2015)新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辩称,一、经调查,马根富于2014年8月13日、8月16日、8月17日、8月18日、11月29日、11月30日多次在新城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家属院门口悬挂展板侮辱王宏伟、赵鹏举等人,马根富对多次在平顶山市新城区悬挂展板的事实也无异议,且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视频资料等大量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及《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裁量标准》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认为对马根富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新城分局在做出决定前已经依法告知马根富权利,马根富也表示原意接受公安机关依法惩处,不存在剥夺马根富申辩权利的情形。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对马根富作出平公新(案)行罚决字(2014)0070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马根富承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根富多次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有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对马根富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马根富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马根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忠海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