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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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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凤玲与密云县檀营满族蒙古族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案中,上诉人白凤玲以被上诉人檀营乡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曾诉至一审法院,其诉讼请求为:1.确认檀营乡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2.判令檀营乡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上诉人白凤玲以被上诉人檀营乡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曾诉至一审法院,其诉讼请求为:1.确认檀营乡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2.判令檀营乡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向上诉人白凤玲公开“檀营村规划”和“檀营村拆迁补偿补助费用使用发放情况”的政府信息。为此,一审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作出了(2014)密行初字第70号行政判决,判决责令檀营乡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针对白凤玲的申请事项作出答复。此后檀营乡政府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关于白凤玲申请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

上诉人以檀营乡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再次诉于一审法院,其在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与上一次诉讼一致,应属重复起诉。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白凤玲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另,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要求判令被上诉人于2014年11月25日对上诉人作出的答复违法的诉讼请求,因一审法院已经告知该项请求属于上诉人在诉讼期间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因此上诉人在二审诉讼期间再次增加该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在此对该答复的合法性不予评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文涛代理审判员胡林强代理审判员姜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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