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张俊跃请求法院确认张家湾镇政府签署《集体土地非住宅搬迁补偿协议》的行为违法,但该行为不属于张家湾镇政府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故张俊跃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俊跃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张俊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志刚代理审判员董巍代理审判员刘琳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辛 遥 书 记 员 郝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