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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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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宝国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告应该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告应该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朝阳区房管局向北京星火公司核发拆迁许可证,季宝国作为涉案拆迁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拆迁人北京星火公司签订《补偿协议》,并将房屋交予该公司拆除,现已丧失了房屋所有权。故季宝国与其向朝阳区房管局提交的《违法拆迁查处申请书》中要求查处的事项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季宝国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季宝国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季宝国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勇代理审判员胡兰芳代理审判员董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超 然 书   记 员 辛 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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