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凤慧、张凤贤提起本案诉讼前,曾于2014年12月31日起诉要求撤销穆家峪镇政府于2009年7月27日对张×作出的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后申请撤回起诉,现张凤慧、张凤贤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系针对穆家峪镇政府作出的同一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行为的再行起诉,且无正当理由。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凤慧、张凤贤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张凤慧、张凤贤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志刚代理审判员董巍代理审判员陈金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辛 遥 书 记 员 郝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