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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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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连祥与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二审诉讼期间,郭连祥提供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及分家协议复印件作为新证据向法庭提交,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郭连祥提供的分家协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

二审诉讼期间,郭连祥提供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及分家协议复印件作为新证据向法庭提交,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郭连祥提供的分家协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证据,本院不予接纳;郭连祥提供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其日期为2015年5月22日,并非在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发生,无法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京政地(2002)第29号《关于密云县城镇批次用地农转用和征用的批复》,同意将密云县檀营满族蒙古族乡剩余土地转为国有。因檀营小区项目建设,原密云县建设委员会于2007年9月26日向原首政置业颁发了京建密拆许字(2007)第23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该证载明:拆迁范围为东至檀支三路、西至檀西路、南至101国道、北至站东路以北;拆迁占地面积为840000平方米;拆迁实施单位为北京昌房正信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拆迁期限自2007年9月25日至2008年9月25日。2007年9月26日,原密云县建设委员会进行了拆迁公示。2007年9月27日,原密云县建设委员会进行了拆迁公告。本案所涉房屋在上述拆迁范围内。审批时间为1996年的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表、审批时间为1999年的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中记载,申请人姓名为郭连祥。2010年7月2日,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密云县分中心取得京密国用(2010储)第0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0年7月14日,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密云县分中心与一审第三人首政置业签订了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委托一审第三人首政置业具体实施密云县檀营乡居住区储备开发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工作。2010年9月16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了市规函(2010)1592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对密云县檀营乡居住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有关规划意见。2010年11月23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京发改(2010)2019号关于密云县檀营乡居住项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密云县分中心对密云县檀营乡居住项目组织实施土地一级开发。2011年8月20日,甲方首政置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乙方北京世纪×拆迁有限公司,丙方密云县檀营满族蒙古族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委托拆迁服务合同;2013年9月5日,甲方首政置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乙方北京世纪×拆迁有限公司,丙方密云县檀营满族蒙古族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委托拆迁服务合同补充协议;2011年8月20日,甲方首政置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乙方北京×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丙方密云县檀营满族蒙古族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委托拆迁评估服务合同;2013年9月5日,甲方首政置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乙方北京×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丙方密云县檀营满族蒙古族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委托拆迁评估合同补充协议;2011年8月30日,甲方首政置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乙方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丙方密云县檀营满族蒙古族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委托拆除服务合同;2013年9月5日,甲方首政置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乙方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丙方密云县檀营满族蒙古族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委托拆除服务合同补充协议。2014年4月23日,北京×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为上诉人郭连祥的房地产拆迁估价报告。2014年4月28日,北京×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向上诉人郭连祥送达了上述房地产拆迁估价报告。2014年7月31日,首政置业向密云县住建委提出行政裁决申请。2014年7月31日,密云县住建委向郭连祥送达了答辩及调解通知书、行政裁决申请书。2014年8月12日,密云县住建委组织首政置业和郭连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密云县住建委经对首政置业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为郭连祥的补偿安置方案表1-房屋安置(产权调换)方式及对被申请人为郭连祥的补偿安置方案表2-货币补偿方式、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等与裁决有关的资料及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经密云县住建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被诉拆迁裁决。2014年9月5日,密云县住建委向郭连祥送达了被诉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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