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贾瑞成、谢广霞请求法院判令张镇政府立即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移交给张镇政府的于××在顺义区张镇贾家洼子村67.11平方米违章建筑及其他设施拆除,恢复被非法占用的309.54平方米土地原状。然而,上述土地、建筑物及设施已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于××退还上述土地,没收上述建筑物及设施,现张镇政府认为其并无拆除该建筑及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法定职责。贾瑞成、谢广霞关于张镇政府有权拆除该建筑及实施、恢复土地原状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贾瑞成、谢广霞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贾瑞成、谢广霞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兰芳代理审判员董巍代理审判员王琪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伍 爱 军 书 记 员 王 超 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