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和下列证据:1、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石政行复(2Ol4)128号);2、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石政行复(2014)128号);3、行政复议来件处理审批表;4、送达回证;5、询问笔录;6、行政复议申请书;7、EMSl038286141305特快专递邮单复印件;8、010377号契证复印件;9、照片复印件;10、赵县公安局城区分局受案回执复印件;11、赵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复印件;12、赵县公安局复议决定书复印件;13、赵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移送函复印件;14、赵检控复字(2014)1号赵县人民检察院答复函复印件;15、刘云峰身份证复印件;16、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本院根据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在河北省赵县自强路北侧(锦绣华城项目区)拥有房屋。2013年8月被拆除,事后原告报警和通过邮寄《查处申请书》形式要求赵县公安局依法立案查处。后由于赵县公安局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且经复议予以维持,原告向赵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2014年7月19日,赵县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科作出赵检控复字(2014)1号《赵县人民检察院答复函》,称“赵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依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石行初字第00043号行政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冀行终字第35号判决书为由,委托石家庄市君信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对刘云峰位于赵县城内自强路北边的三间二层砖混结构房屋进行拆除”。原告对上述强制拆除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赵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28日向被告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同年8月5日,被告作出石政行复(2014)12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另,原告在开庭前向法庭递交调查申请书,申请调查赵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的设立依据、职权范围及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因本案审查的是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原告申请事项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