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周兰芬因白佛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白佛村关于土地管理征用土地及拆迁补偿的规定》中,对征用承包户每亩耕地发放安置补助费4500元的规定,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明确规定,侵犯了原告法定安置补助费的合法财产权益。而向长安区人民政府递交了《请求长安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长安区人民政府依法对白佛村民会议的违法决定责令改正。长安区人民政府委托谈固街道办事处调查处理,谈固街道办事处经过调查取证,作出了《关于白佛社区周兰芬申请事项的答复意见》。原告不服该《答复意见》,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该《答复意见》。被告以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由作出石政行复(2014)16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周兰芬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周兰芬向长安区人民政府递交《请求长安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长安区人民政府依法对白佛村民会议的违法决定责令改正,长安区人民政府积极履行职责,委托谈固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处理,谈固街道办事处经过调查取证,针对原告的申请事项逐一作出答复,该答复意见并未给原告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原告针对答复意见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故被告作出的石政行复(2014)16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石政行复(2014)16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兰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彭建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