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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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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外贸局家属院业主委员会与平山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石行终字第00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山县外贸局家属院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武春枝,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军芳,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石行终字第00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山县外贸局家属院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武春枝,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军芳,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董晓航,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敏,平山县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尚涛。

委托代理人尚军格。

委托代理人张爱君,平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平山县外贸局家属院业主委员会因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平山县人民法院(2014)平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4)平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聚存

审判员  徐进富

审判员  张 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