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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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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博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116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请求驳回原告刘博的诉讼请求。答辩理由如下:一、行政复议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以藁城市丘头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答辩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答辩人于2014

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请求驳回原告刘博的诉讼请求。答辩理由如下:一、行政复议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以藁城市丘头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答辩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答辩人于2014年7月31日收悉。经审查,丘头镇人民政府系藁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丘头镇人民政府系藁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被答辩人应向藁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答辩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加盖了“藁城市丘头镇人民政府”的印章限期拆除通知书复印件,更能说明丘头镇人民政府属于藁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答辩人于2014年7月31日收到被答辩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当日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并邮寄送达被答辩人,程序合法。二、行政复议告知书不具有可诉性。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没有增加、减少、改变、免除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告知书不具有可诉性。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刘博以藁城市丘头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7月3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收到刘博的行政复议申请,于同日作出石政行复(2014)137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并邮寄送达。刘博不服该行政复议告知书,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所作石政行复(2014)137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对刘博的行政复议申请未予受理而是告知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刘博的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该行政复议告知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刘博以藁城市丘头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丘头镇人民政府系藁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刘博应向藁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作出石政行复(2014)137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对刘博的申请予以告知,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31日所作石政行复(2014)137号行政复议告知。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立虹

审判员  李文华

审判员  张 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