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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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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金花与井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审原告武金花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1、原审认定的事实错误,上安镇政府违反经济帮助协议,拖欠最后5万元未付,我去找县政府领导反映问题,总共堵门不到一个小时,被上诉人却认定我扰乱了单位秩序。2、被

原审原告武金花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1、原审认定的事实错误,上安镇政府违反经济帮助协议,拖欠最后5万元未付,我去找县政府领导反映问题,总共堵门不到一个小时,被上诉人却认定我扰乱了单位秩序。2、被上诉人程序违法,其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没有给我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时间。3、被上诉人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以我曾经被拘留、判刑,按情节较重、从重处罚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判和井公(微)行罚决字(2014)第001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予以赔偿。

被上诉人井陉县公安局答辩称:1、武金花用车辆堵住井陉县委、县政府大门,时间从上午10时31日至11时46分,持续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有其本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2、我局受案后,随即展开调查,询问证人、传唤武金花、调取视频资料等,对武金花进行了处罚前的告知,武金花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并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武金花认为我局执法程序违法理由不存在。3、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并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井陉县公安局向原审法院提供了答辩状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主要包括:1、受案登记表及回执;2、传唤审批表及传唤证;3、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4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行政处罚审批表;6、井公(微)行罚决字(2014)第001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7、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执行回执;8、对武金花的询问笔录;9、对证人的询问笔录;10、执法民警的自述材料;11、现场照片;12、录像视频光盘一张等。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主要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金花以上安镇政府没有按照经济帮助协议支付其最后一笔5万元为由,在井陉县委、县政府门口用车辆堵塞大门,时间持续一个多小时,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上述事实有武金花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多份证据予以证实。井陉县公安局依法对武金花作出井公(微)行罚决字(2014)第001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维持上述处罚决定正确,上诉人武金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武金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建章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