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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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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俊喜与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受理等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经审理查明,原告殷俊喜是原承德市汽车二场集体企业职工,2014年8月16日原告以个人名义向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被告确认承德市人民政府承政批(1996)19号《关于同意承德大厦物贸公司兼并承德市

经审理查明,原告殷俊喜是原承德市汽车二场集体企业职工,2014年8月16日原告以个人名义向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被告确认承德市人民政府承政批(1996)19号《关于同意承德大厦物贸公司兼并承德市汽车二场的批复》违法。被告收到原告复议申请后,向殷俊喜进行了口头答复,2014年9月2日作出书面答复(即原告诉称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告知原告申请复议的“批复”不是针对原告个人,殷俊喜不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该答复以邮政快递形式向原告送达。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原告殷俊喜作为被兼并的原承德汽车二场集体企业职工,如果认为《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承德大厦物贸公司兼并承德市汽车二厂的批复》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批复”违法,被告认为“批复”是对承德市交通局和承德大厦物贸公司,未针对殷俊喜本人,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的影响,其不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被告书面答复原告的理由是正确的。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告的行政行为及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殷俊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殷俊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立虹

审判员  张 力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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