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行唐县公安局答辩称,我局对杜秀芹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4年11月6日上午9时许,只里乡白庙村杜秀芹伙同非访人员乔玲珍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以上事实有杜秀芹、乔玲珍询问笔录,只里乡政府工作人员宁振勇询问笔录、陈广证明材料及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无分局所出具的训诫书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杜秀芹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送达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主要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赌博、嫖娼、毒品的案件除外。杜秀芹居住地为行唐县,行唐县公安局对杜秀芹在北京的违法行为进行管辖符合规定。信访人员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到有关机关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自己的信访诉求。北京天安门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被上诉人行唐县公安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杜秀芹前往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了当地的公共秩序;被上诉人立案受理后,进行了询问、调查,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审判决维持行唐县公安局(只)行罚决字[20l4]第029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杜秀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杜秀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立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