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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岩云与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行政处罚二审139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石行终字第00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所在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董双,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泽,男,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法制 大队教导员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石行终字第00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所在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董双,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泽,男,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法制

大队教导员。

委托代理人王熙,男,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法制大

队民警。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海鸥,河北经贸工作。

委托代理人周国锡,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岩云,河北经贸大学教师。

上诉人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上诉人周海鸥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委托代理人王新泽、王熙;上诉人周海鸥及委托代理人周国锡、刘涛;被上诉人王岩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立虹

审判员  张 力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