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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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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利娟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7日原告马利娟向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登记在其父马佩英名下0566号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的一切相关信息。2014年3月3日被告收到原告马利娟申请后,经被告了解,谈固社区旧村拆迁补偿安置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7日原告马利娟向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登记在其父马佩英名下0566号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的一切相关信息。2014年3月3日被告收到原告马利娟申请后,经被告了解,谈固社区旧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甲方为谈固社区居委会,乙方为被拆迁人。被告从存档信息中检索,不存在原告马利娟申请的信息。被告于2014年3月5日作出《关于马利娟申请事项的答复》,“马利娟:3月3日,收到你寄来的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登记在原石家庄郊区谈固村民马佩英名下0566号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领取的一切相关信息。经查,市政府办公厅不存在你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请向相关部门咨询、申请。”原告马利娟不服,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7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冀政复决(2014)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据此,马利娟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撤销被告对马利娟申请事项的答复,二责令被告对马利娟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非被告制作或者获取保存的政府信息。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其父马佩英名下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领取的一切相关信息,该信息是由被拆迁人和谈固社区居委会签订的,谈固社区居委会并非行政机关。故被告依据上述规定作出的《关于马利娟申请事项的答复》是正确的。原告马利娟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利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利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建章

审 判 员  杨聚存

人民陪审员  韩 啸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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