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辛集市公安局答辩称:2013年11月27日,韩苍忍与辛集市其他上访人员二十多人,在省政府和省信访局大厅,不听工作人员劝阻,长时间滞留,直到夜间10点30分被辛集市工作人员带离。以上事实有韩苍忍的询问笔录、证明材料、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我局对韩苍忍的处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应予维持。 原审被告辛集市公安局向原审法院提供了答辩状和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1、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复印件一宗;2、2013年11月28日询问韩苍忍视频资料光盘;3、2013年11月27日韩苍忍在河北省政府门口、河北省信访局大厅视频资料光盘共三张;4、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主要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2013年11月28日,辛集市公安局在对韩苍忍所作的询问笔录中,韩苍忍承认在省信访大厅等到晚上十点左右后被乡政府人员接回的事实。同日,辛集市公安局向韩苍忍送达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韩苍忍拒绝签收。省信访局和辛集市公安局皮鞋商业城派出所均出具证明,证实2013年11月27日晚10点30分左右包括韩苍忍在内的二十多人在省信访局滞留吵闹,冲击省委机关门口,被辛集市公安局强制带离。辛集市公安局在对韩苍忍所作的《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明确告知了其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韩苍忍拒绝在笔录中签字。 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辛集市公安局对韩苍忍的行政处罚具有管辖权。韩苍忍反映个人问题应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持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到省政府等政治敏感区域表达自己的诉求。2013年11月27日,韩苍忍与其他上访人员一起在省政府和省信访局大厅滞留,冲击工作人员,经多次劝阻拒不离开,其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政府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辛集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辛(小)行罚决字(2013)第314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维持上述处罚决定正确,上诉人韩苍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韩苍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建章 审判员 杨聚存 审判员 徐进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