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自己的信访事项。被上诉人裕华分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马兵华前往北京非正常信访,扰乱了当地的公共秩序;被上诉人裕华分局立案受理后,进行了询问、调查,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因此被上诉人裕华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驳回马兵华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马兵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立虹 审判员 张 力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