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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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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兵华与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自己的信访事项。被上诉人裕华分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马兵华前往北京非正常信访,扰乱了当地的公共秩序;被上诉人裕华分局立案受理后

本院认为,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自己的信访事项。被上诉人裕华分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马兵华前往北京非正常信访,扰乱了当地的公共秩序;被上诉人裕华分局立案受理后,进行了询问、调查,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因此被上诉人裕华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驳回马兵华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马兵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立虹

审判员  张 力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