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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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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良耕诉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室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力义务的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的监察行为属于内部监督

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力义务的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的监察行为属于内部监督行为,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不予立案。原审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羽

审 判 员  潘晓慧

代理审判员  杨贵先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圆

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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