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另查明2014年9月24日,石家庄市行政区划调整,撤销了石家庄市桥东区,原石家庄市桥东区长征街派出所划归为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管辖,据此,原审判决所列的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现变更为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 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在冲突中属被动还击,但上诉人使用双节棍将对方打伤,被上诉人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双方互殴并无不妥,因对方过错在先,对上诉人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立案后履行了询问、调查、审批、处罚前的告知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上诉人黄韶男作出行政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黄韶男的上诉理由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韶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建章 审判员 杨聚存 审判员 徐进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