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立字第7号 起诉人郜代臣,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2015年8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郜代臣递交的起诉许昌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一案的起诉状及举证材料。郜代臣的诉讼请求是:撤销许昌市人民政府《许政信复(2011)第52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 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之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郜代臣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西斌 审 判 员 赵国跃 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