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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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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静与阳泉市公安局马家坪派出所公安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定:针对原告提出的证据8中被告送达程序中的瑕疵,被告当庭提供了视频资料证实送达过程,被告的送达过程合乎法律规定,并无原告所诉情况存在。被告提供的以上证据均符合证据三性的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定:针对原告提出的证据8中被告送达程序中的瑕疵,被告当庭提供了视频资料证实送达过程,被告的送达过程合乎法律规定,并无原告所诉情况存在。被告提供的以上证据均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纳。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面对殴打致伤的母亲,及人数明显占优势的第三人一家四口,被迫参与推打实属无奈。原告拿出菜刀吓唬第三人,仅为了制止第三人对母亲的不法侵害,并未对第三人造成任何伤害,被告不应对原告作出处罚。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阳泉市公安局马家坪派出所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行罚决字(2014)000032号行政处罚决定。

宣判后,上诉人阳泉市公安局马家坪派出所上诉称,被上诉人杨静手持菜刀的行为,不属于制止不法侵害,属于明显的互殴,且其持械激化了双方的矛盾。一审认定杨静被迫参与推打实属无奈错误,且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杨东升与姬某甲家因签字发生争执,应妥善解决,杨东升不应将两儿子叫回,导致争执升级,杨东升一方负主要责任。在杨东升等四人二次敲开姬某甲家门后,双方发生打架,姬某甲、杨静两个妇女面对杨东升夫妻及两儿子四人,双方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后杨静拿出菜刀只是为吓唬对方,事出有因,且没有对杨东升一方造成伤害。阳泉市公安局马家坪派出所认定对杨静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阳泉市公安局马家坪派出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俊杰

审判员  闫永明

审判员  黄哲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