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巨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南观杨片区梁广昌房屋暂不予征收的批复》(巨政字(2015)2号)不影响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广昌的起诉。 原告预缴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天正 审 判 员 李胜力 代理审判员 庞 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继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