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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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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广昌与巨野县人民政府、菏泽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巨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南观杨片区梁广昌房屋暂不予征收的批复》(巨政字(2015)2号)不影响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院认为:被告巨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南观杨片区梁广昌房屋暂不予征收的批复》(巨政字(2015)2号)不影响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广昌的起诉。

原告预缴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天正

审 判 员  李胜力

代理审判员  庞 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继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