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司法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终字第181号 上诉人弭臣。 被上诉人迁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上诉人弭臣因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行他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弭臣上诉称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终字第181号

上诉人弭臣。

被上诉人迁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上诉人弭臣因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行他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弭臣上诉称,被上诉人在办理甄立新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过程中,对甄立新驾驶的冀B×××××号货车扣押后没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进行检验鉴定,亦未在规定时间内发还车主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营运损失。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受理该案。

本院认为,据原审卷宗中的证据材料显示,迁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押上诉人弭臣所有的冀B×××××号货车的行为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本案中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荣进

代理审判员  解中媛

代理审判员  于 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志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