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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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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中兴与新闻出版局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二审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上诉人刘中兴上诉称,一、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的诉求是被告给原告出具《信访处理结果告知书》,是法定的信访程序。二、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不能证明向被告提交过信访处理结果申请

上诉人刘中兴上诉称,一、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的诉求是被告给原告出具《信访处理结果告知书》,是法定的信访程序。二、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不能证明向被告提交过信访处理结果申请的证据不能成立。三、自治区政府向原告出具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本身就证明了原告向被告提交过书面的《信访申请书》。

被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上诉人将被上诉人诉至法院错误,被上诉人并不是本案的适格的诉讼主体,上诉人所在的公司于2005年自治区广电局已向宁夏广电总台进行了移交。二、被上诉人没有收到上诉人提交的信访申请、被上诉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三、原告从2007年就知道自己的档案中缺少了内容,至今已有八年时间,上诉人的诉讼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

以上事实有上诉人刘中兴、被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的陈述,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广电局﹤关于宁夏广电总台组建方案﹥的通知》、《自治区广电局向广电总台移交直属企、事业单位纪要》各一份为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广电局﹤关于宁夏广电总台组建方案﹥的通知》及《自治区广电局向广电总台移交直属企、事业单位纪要》的规定,上诉人的档案已归宁夏广电总台管理,上诉人要求解决的问题应向宁夏广电总台申请解决。上诉人提出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及被告的诉求是被告给原告出具《信访处理结果告知书》,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不能证明向被告提交过信访处理结果申请的证据不能成立和自治区政府向原告出具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本身就证明了原告向被告提交过书面的《信访申请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中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苗自治

审 判 员 王 斐

代理审判员 宁 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婧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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