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渝四中法行初字第00085号 原告:邹丽花林地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邹丽花,女,汉族,1941年11月10日出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伦华,重庆市酉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街道办事处桃花源中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森,该县县长。 原告邹丽花林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丽花林地承包经营户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丽花林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丽花林地承包经营户承担。 审 判 长 周 鸿 代理审判员 王 宏 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