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征地及安置补偿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煜姗 审 判 员 苗自治 审 判 员 王 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樊新巧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