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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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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桂芝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水政监察大队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行初字第55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驳回安桂芝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 军

代理审判员  杨晓琼

代理审判员  李赟乐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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